【評論主題】8.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之廢棄物,應由何人負責清除?(A)里辦公處(B)清潔隊(C)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D)環保志工。
【評論內容】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1 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
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
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評論主題】3.下列何者,非屬法定之勞工?(A)委任之經理人(B)被派遣之工作者(C)部分工時之工作者(D)受薪之工讀生。
【評論內容】
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不屬勞基法所稱之勞工(行政院勞委會 80 年 05 月 30 日台勞動 1 字第 12352 號)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疑義
...事業之經理人乃事業經營之負責人,符合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定義,符合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定義,應屬n雇主,迨無疑義,惟有無兼具勞工之身分,應視其與事業單位 ,應視其與事業單位之關係而定,蓋以目前事業單位為便利起見,常將僱用之職員賦予不同之經理名銜,實則與一般員工並無太大差異,若僅以其具有經理職稱即認係雇主而非勞工,致無法受勞動基準法之,致無法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似非適當。n
惟事業之經理人亦有依公司法所委任者,人數不多,但確為事業之經營負責人,其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雙方建立於互信基礎上,其受任負責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實與一般僱用勞工係在從屬關係上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情形不同,應不能謂該等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既屬勞動基準法上之雇主又屬勞工。
【評論主題】1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如違反此規定者,應處以新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40 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87 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