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vin】評論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第 13 條領取第十條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七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前項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天數及第一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
【Aicture Lai】評論
有關失業者求職V.S謀職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41 條 求職假領取臨時工作津貼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時,應於推介就業之次日起7日內,填具推介就業情形回覆卡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期限內通知者,應徵當日給予4小時或8小時之求職假。前項求職假,每星期以8小時為限,請假期間,津貼照給。第一項人員之請假事宜,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用人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日數及第1項求職假,應計入臨時工作期間。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 謀職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