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1.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犯罪前科之資料,最多加重其刑至多少?
(A)3分之1
(B)2分之1
(C)3分之2
(D)1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6604
統計:A(17),B(59),C(3),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用戶】Gavin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4 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