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0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本法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及下列哪些具體事實為之?
(A)當事人之關係
(B)檢舉人之想像
(C)行為人之言詞
(D)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Gavin】評論

正確答案應該是A,C,D,題庫有錯。 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B,C,修改為A,C,D

Aicture Lai】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