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看護工作,其本人或被看護者屬下列何種狀況,不能據以免繳納就業安定費?
(A)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持有證明
(B)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C)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D)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4634
統計:A(51),B(23),C(22),D(14),E(0)

用户評論

Gavin】評論

就業服務法 第 55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