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 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