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哪些事項?
(A)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B)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C)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D)防堵大規模傳染病疫情之擴散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衛斯理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 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 具設置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