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在實施教育的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有錄取學生 確定學籍 獎懲學生 合發畢業證書等權限。(公法關係)鑑此,被學校作出退學處分係屬行政處分,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方可像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解析:根據大法官八十四年六月第三百八十二號解釋,受理學生退學或類此處分爭訟之機關或法院,對於其中涉及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或處分方式的選擇,應尊重教師及學校本於尊業、對事實真相的熟知所為之決定,僅於其判斷或裁量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得予撤銷或變更。該解釋並指出,公立學校具有機關地位,而私立學校也依法經行政機關許可設立,在實施教育的範圍內,有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的教育機構,處理上述事項時,也具有與機關相當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