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87 年 11 月 11 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大法官認其與憲法不符之處為何?
(A)與憲法要求之憲法保留原則不符
(B)與憲法要求之適當信賴原則不符
(C)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D)與憲法要求之明確性原則不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4258
統計:A(9),B(9),C(166),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oceanovida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不懂

【用戶】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102年4月26日解釋爭點都市更新條例關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之審核程序規定,違憲?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僅為標點符號之修正)有關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程序規定,未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之機會,與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不符。同條第二項(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同意比率部分相同)有關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之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