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尹】評論
一個月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Buscle】評論
保險法第 78 條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