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第 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Yuan Sheng】評論
要式是雙方進行;不要式是單方進行嗎?
【林小群】評論
要不要式是只說要不要書面契約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