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瑜亭】評論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四十六、財產之修理分下列各種: (一)緊急修理: 1、房屋或其他建築物傾斜、倒塌或嚴重滲漏者。(A) 2、房屋或其他建築物結構安全發生危險之虞者。(C) 3、儀器、器材及其他重要設備遭受損壞,影響業務進行者。(D) (二)普通修理: 1、房屋及其固定設備破漏,牆壁門窗損壞者。(B) 2、家具什物損壞,尚堪使用者。 3、器具及其他財產損壞或發生故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