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那】評論
證明標章--以標章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申請人以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政府機關為限) 團體標章--團體為表彰其組織(自己)而申請之標章 團體商標--團體為表彰其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申請
【龜龜】評論
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 (A)團體標章 (B)團體商標 (C)人團標章 (D)公會標章商標法第 85 條 (團體標章)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商標法第 88 條 (團體商標)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前項用以指示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自一定產地者,該地理區域之商品或服務應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團體商標之申請人得以含有該地理名稱或足以指示該地理區域之標識申請註冊為產地團體商標。
【南霸天】評論
例如:吉園圃安全蔬果產地團體商標 麻豆文旦產地團體商標
【derek801204】評論
凡具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欲表彰該團體之成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並得藉以與他人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欲專用標章者,得申請註冊為:團體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