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in Chang】評論
第二百三十四條(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第二百三十六條(一時受領遲延)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Anna】評論
謝謝。
【瘖啞人】評論
應是解沒定期限而債務人又不催告的話,債權人便不負遲延責任。但一旦債務人催告的話,或是債務人已作預告的話,債權人便要開始注意,若不注意日期便要負遲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