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警察機關得對之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A)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B)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D)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
統計:A(3),B(1),C(0),D(0),E(0)

用户評論

衛斯理】評論

第11條(以目視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