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D)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677
統計:A(1),B(5),C(12),D(76),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第 436-16 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C)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第 436-12 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D)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X民事訴訟法 第436-16條 (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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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D)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V民事訴訟法 第436-12條 (調解期日不到場之效果)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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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適用小額程序之事件或不適用者之處理)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小額訴訟程序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