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得為上訴或抗告
(B)當事人於小額事件第二審程序原則上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
(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D)小額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67677
統計:A(1),B(5),C(12),D(76),E(0)

用户評論

Mier Tian】評論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第 436-16 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C)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第 436-12 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D)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貼貼樂 ( ̄︶ ̄)↗】評論

(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X民事訴訟法 第436-16條 (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