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er Tian】評論
第 436-30 條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A)第 436-28 條 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B)但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不在此限。第 436-16 條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C)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第 436-12 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D)調解期日通知書,並應記載前項不到場之效果。
【貼貼樂 ( ̄︶ ̄)↗】評論
(C)當事人原則上得為一部請求 X民事訴訟法 第436-16條 (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