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民法=普通法院=私法 (中央及地方機關 可為當事人)行政法=行政法院=公法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標準分歧,雖如上述,但民法係屬私法,則無爭議。因為民法旨在規範個人間的利益,以平等為基礎,其主體均為私人或非基於公權力的地位,對任何人皆可適用。民法的主要特徵及規範意義在於私法自治,即個人得自主決定,自我負責地形成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屬公法者,如憲法、行政法(如所得稅法、大學法、建築法)及刑法等。關於訴訟法,一般多將其歸類為公法,其理由為司法涉及國家公權力的活動;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與法院的關係,乃處於上下隸屬關係。
【Chun-Chieh Lu】評論
釋字第 540 號國家為達成行政上之任務,得選擇以公法上行為或私法上行為作為實施之手段。其因各該行為所生爭執之審理,屬於公法性質者歸行政法院,私法性質者歸普通法院。惟立法機關亦得依職權衡酌事件之性質、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及公益之考量,就審判權歸屬或解決紛爭程序另為適當之設計。此種情形一經定為法律,即有拘束全國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級審判機關自亦有遵循之義務。 class='t1'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國民住宅條例,對興建國民住宅解決收入較低家庭居住問題,採取由政府主管機關興建住宅以上述家庭為對象,辦理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等方式為之。其中除民間投資興建者外,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