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254(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例如:甲花五十萬向乙買車,約定一週後交付,待期限到期,乙仍未為交付,甲(債權人)得訂相當期限催告告,乙(債務人)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時,甲得解除契約。 民法§255(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例如:甲向乙訂生日蛋糕,約○○月○○日送達甲宅,但當日並未送達,超過數日也未到貨,甲得不催告直接解除其契約。蓋因生日蛋糕非為一定時期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之故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