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色幸運草】評論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toshi】評論
行政罰法規定:「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下列何者並非該法所定除外情形,而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B)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C)案情重大,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有礙行政效率 (D)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
【snoopy75smb】評論
(A)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將妨害行政效率者(X;無法遵循法定期間限制者,才得不予)(B)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可能違背公益者(X;顯然違背公益者,才得不予)(C)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O;得不予)(D)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行政機關自認為無誤者(X;要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才得不予)行政處分得不記理由一未知大一專法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