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依「管理外匯條例」第 26-1 條規定,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7、13及17 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嗣後要恢復前項條文全部或部分適用,應如何處理
(A)由行政院逕予公告恢復實施
(B)由中央銀行公告恢復適用
(C)由行政院送立法院追認同意恢復適用
(D)由行政院送總統公告後恢復實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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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Nai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管理外匯條例》第26-1條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