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1020e】評論
現行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即要求行政機關為職權撤銷時,應將授益處分相對人之信賴保護納入考量,當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保護優於撤銷處分所能維持之公益時,該違法之處分即應因相對之信賴應予以維持或是向後失效(同法第118條參照)。換言之,信賴保護原則將構成行政機關職權撤銷授益處分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