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20 條規定,雇主或自營業主應以下列何項為其投保金額?
(A)薪資所得
(B)營利所得
(C)執行業務所得
(D)獎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4795
統計:A(152),B(142),C(23),D(0),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第20條(第1、2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基準)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二、雇主及自營業主:以其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三、自營作業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以其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第10條(被保險人之類別)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