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we Hu】評論
回覆2F可以參考一下集會遊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集會,係指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舉行會議、演說或其他聚眾活動。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集體行進:需三人以上並需有公共目的、共同目的及一定意思表示。(例如民眾聚集舉布條抗議)所以抓寶可夢應該還不算吧。
【howouch】評論
節錄釋字第 718 號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自無法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備。「另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自發聚集」,這句話可視為網友為抓取寶可夢群聚在市政府前亦屬集會自由的行為嗎?之前新聞報導北投抓寶可夢的畫面,不就是因為出快龍,大家不約而同偶發性集會嗎
【。。。。】評論
有種出 請問北投當時是為了抓哪隻稀有寶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