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chue.su】評論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二、查中華民國90年11月20日內政部臺(90)內警字第9081482號函,公告查禁的刀械有:各類型鏢刀、非農用掃刀、鋼筆刀、蛇刀、十字弓等五種刀械。題目強調的是內政部公告查禁的刀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