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
(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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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laine】評論

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李宥嫻】評論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