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lain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20. Wha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passage?(A) Making a public speech can be threatening to some

【評論內容】20. What can be inferred from the passage?從文章中可以推斷出什麼?

【評論主題】【題組】17.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at is a possible effect of watching scary movies?(A) People have

【評論內容】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at is a possible effect of watching scary movies?根據文章,看恐怖片可能有什麼效果? (A) People have less difficulty doing something frightening.人們做可怕的事情的難度較小。(B) The brain becomes clearer and more capable of critical thinking.大腦變得更清晰,更有能力進行批判性思考。(C) People become physically stronger and healthier.人們變得更強壯、更健康。(D) It becomes easier for single people to find their soul mates. 單身人士更容易找到他們的靈魂伴侶。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

【評論主題】29.依票據法規定,匯票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者,如無特約,利息應自何時起算?(A)發票日 (B)到期日 (C)承兌日 (D)退票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 28 條

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4.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註記:「50 萬元轉讓丙,50 萬元轉讓丁」,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該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之註記有效 (B)乙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到期日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評論主題】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評論主題】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到期日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評論主題】34.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註記:「50 萬元轉讓丙,50 萬元轉讓丁」,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該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之註記有效 (B)乙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評論主題】34.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註記:「50 萬元轉讓丙,50 萬元轉讓丁」,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該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之註記有效 (B)乙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到期日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評論主題】43.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多久為承兌之提示?(A)三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45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為承兌之提示

【評論主題】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到期日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評論主題】43.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多久為承兌之提示?(A)三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45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為承兌之提示

【評論主題】34.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註記:「50 萬元轉讓丙,50 萬元轉讓丁」,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該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之註記有效 (B)乙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到期日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評論主題】43.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多久為承兌之提示?(A)三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45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為承兌之提示

【評論主題】34.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註記:「50 萬元轉讓丙,50 萬元轉讓丁」,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該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之註記有效 (B)乙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評論主題】42.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依票據法規定,該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為付款之提示?(A) 5 日 (B) 7 日 (C) 15 日 (D) 30 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桃園市

【評論主題】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A)無條件擔任支付 (B)金額 (C)到期日 (D)發票年、月、日

【評論內容】

第 三 章 本票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所以到期日非屬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評論主題】34.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註記:「50 萬元轉讓丙,50 萬元轉讓丁」,依票據法規定,有關該匯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乙之註記有效 (B)乙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36 條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評論主題】43.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多久為承兌之提示?(A)三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九個月

【評論內容】票據法第 45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依票據法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為承兌之提示

【評論主題】80.甲簽發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之匯票於乙,藉以清償積欠乙之債款十萬元。乙背書將其轉讓於丙,丙再背書轉讓於丁,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主張承兌被拒絕。丁其後對甲主張票據權利,甲以受款人乙積欠已到期之債務兩萬元主

【評論內容】甲簽發面額新台幣十萬元之匯票於乙,藉以清償積欠乙之債款十萬元。乙背書將其轉讓於丙,丙再背書轉讓於丁, 丁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主張承兌被拒絕。丁其後對甲主張票據權利,甲以受款人乙積欠已到期之債務兩萬元主張抵銷,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76.甲以乙為受款人簽發支票,並交付於乙,A 付款銀行就此支票記載保證付款,乙將支票背書轉讓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應於到期日五日內提示支票,始得行使票據權利 (B) A、甲、乙均應負擔票據責

【評論內容】甲以乙為受款人簽發支票,並交付於乙,A 付款銀行就此支票記載保證付款,乙將支票背書轉讓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丙應於到期日五日內提示支票,始得行使票據權利(B) A、甲、乙均應負擔票據責任(C) 僅 A 須負此支票之票據責任(D) 僅 A、甲負此支票之票據責任第 138 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評論主題】78.甲簽發本票,載明乙為受款人,藉以清償積欠乙之債務。乙收受後即單純將票據交付丙以清償貨款,丙於票上載明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此票據背書是否連續?(A)戊於收受本票時未

【評論內容】甲簽發本票,載明乙為受款人,藉以清償積欠乙之債務。乙收受後即單純將票據交付丙以清償貨款,丙於票上載 明自己為被背書人後,再背書轉讓給丁,丁再背書轉讓給戊。此票據背書是否連續?

【評論主題】71.下列記載事項,何者將致使支票無效?(A)未記載發票地 (B)記載發票日後 3 個月付款(C)未記載受款人 (D)未記載付款地

【評論內容】第 11 條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評論主題】70.下列何者非屬可擔任支票之付款人? (A)銀行 (B)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信用合作社 (C)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農會 (D)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漁會 (E)一律給分

【評論內容】第 127 條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第 4 條1.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2.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評論主題】72.有關支票記載平行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平行線支票不得存入郵局進行票據交換 (B)普通平行線支票得變更為特種平行線支票(C)平行線支票須將支票存入執票人於金融機構所開設之帳戶,執票人須於該支

【評論內容】票據法 第 69 條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評論主題】65.匯票之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幾日為限?(A)一日 (B)三日 (C)五日 (D)十日

【評論內容】匯票之付款人於執票人請求承兌時,得請其延期為之,但以幾日為限?

【評論主題】55.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何者為準?(A)號碼 (B)文字 (C)兩者較低額者 (D)兩者較高額者

【評論內容】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何者為準?

【評論主題】68.匯票之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應負如何之責任?(A)對於執票人各自負責 (B)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C)對於執票人按人數比例負責 (D)對於執票人,發票人與背書人負共同之

【評論內容】票據法 第 96 條1.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2.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3.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4.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評論主題】67.見票即付之匯票,以何日為到期日?(A)提示日 (B)發票日 (C)提示日後三日 (D)發票日後三日

【評論內容】票據法 第 66 條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評論主題】61.票據上之利率未經載明時,其利率為何?(A)年利三釐 (B)年利五釐 (C)年利六釐 (D)年利一分

【評論內容】票據法 第 28 條1.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2.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3.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63.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效力為何?(A)其記載有效 (B)其記載無效 (C)其記載效力未定 (D)視為無記載

【評論內容】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效力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