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第 138 條第1、2項I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Elaine】評論
甲以乙為受款人簽發支票,並交付於乙,A 付款銀行就此支票記載保證付款,乙將支票背書轉讓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丙應於到期日五日內提示支票,始得行使票據權利(B) A、甲、乙均應負擔票據責任(C) 僅 A 須負此支票之票據責任(D) 僅 A、甲負此支票之票據責任第 138 條付款人於支票上記載照付或保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並簽名後,其付款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付款人於支票上已為前項之記載時,發票人及背書人免除其責任。付款人不得為存款額外或信用契約所約定數目以外之保付,違反者應科以罰鍰。但罰鍰不得超過支票金額。依第一項規定,經付款人保付之支票,不適用第十八條、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