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票據法第 127 條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
【Elaine】評論
第 127 條支票之付款人,以第四條所定之金融業者為限。第 4 條1.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2.前項所稱金融業者,係指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