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1.下列記載事項,何者將致使支票無效?
(A)未記載發票地
(B)記載發票日後 3 個月付款
(C)未記載受款人
(D)未記載付款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第 11 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laine】評論

第 11 條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第 125 條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