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票據法第 96 條I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Elaine】評論
票據法 第 96 條1.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2.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3.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行使追索權。4.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