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檢加油】評論
完全中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高級中學法第五條規定辦理。高級中學,應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設立,私人亦得設立之。高級中學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三、縣 (市) 立︰由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在縣 (市)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