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宜倩】評論
合夥係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隱性合夥則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民法第七百條)。 合夥個人必須負個人無限責任(民法 第681條) 而隱性合夥人只要依出資的限度內 分擔損失的責任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