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名 稱師資培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指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