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何兆康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 38 條直轄市、縣 (市)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決定,應函送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對該事項是否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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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107年1月3日公布之[新]公民投票法,己將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章節[刪除]第 3 條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第 26 條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