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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 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1966),應由主管機關規定有效期限,該期限自頒發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2. 在進行如第十四條第1款(2)項所述的定期檢驗後,如果在原證書到期以前,不能對該船頒發新的證書,進行檢驗的人員或組織可以延長原證書的有效期限,但該期限不得超過五個月。這一期限的延長應在該證書上簽注,並且只應在影響船舶乾舷的船體結構、設備、佈置、材料或構件尺寸沒有變動的情況下才能准許。參考國際載重線公約2010第1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