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司法院釋字第 593 號解釋,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但未規定人民有繳交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義務,是否意謂國家開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即屬違憲?
(A)違憲,汽車燃料使用費並非稅捐,國家無權開徵
(B)違憲,憲法課予人民之義務僅限於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此外不得另以法律創設人民負擔
(C)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如經法律明定者,即屬合憲
(D)合憲,汽車燃料使用費屬於對人民開車之一般行為自由的限制,在促進社會公益的範圍內,得由主管機關 自行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3889
統計:A(2),B(1),C(293),D(32),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是小安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解釋字號釋字第 593 號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4年4月8日解釋爭點汽燃費徵配辦法徵收對象、方式等規定違憲?解釋文國家基於一定之公益目的,對特定人民課予繳納租稅以外之金錢義務,涉及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其課徵目的、對象、額度應以法律定之,或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由主管機關於授權範圍內以命令為必要之規範。該法律或命令規定之課徵對象,如係斟酌事物性質不同所為之合目的性選擇,其所規定之課徵方式及額度如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即未牴觸憲法所規定之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