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可依那項法律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A)地方制度法
(B)地方稅法通則
(C)財政收支劃分法
(D)稅捐稽徵法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8593
統計:A(97),B(798),C(76),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聯邦國 單一國

用户評論

Po Chang Kuo】評論

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 3 條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得視自治財政需要,依前條規定,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但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一、轄區外之交易。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地方制度法 § 67 II地方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2020,如願回家!】評論

地方制度法 § 67 II地方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