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y】評論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以往只有被退學等影響學生資格事項,學生才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但在第684號解釋中,認定大學生有權對校方處分提起訴願和訴訟,但只適用於大專院校學生和研究生,非各級學校一律適用。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488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13F,(B)應改為=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是對學生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仍可提起行政爭訟。釋字第 684 號惟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堅持】評論
請問14F,(A)只有提到,學生之受教育權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是否也不正確,應該要改成「其他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