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承翰】評論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有以下情況...
【Yvonne Li】評論
https://pipa.ndc.gov.tw/nc_11980_30508非公務機關為與客戶成立契約而蒐集客戶個資(例如:請求客戶填寫基本資料表),如上開個人資料係於履行契約事務之必要範圍內所蒐集者,則該蒐集行為與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規定相符,而無須再另行取得當事人同意(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