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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45-1 條 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應以文書證之。受輔助宣告之人就他造之起訴或上訴為訴訟行為時,無須經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A)其為訴訟上和解之行為無須輔助人以書面特别同意 (B)就他造之上訴(無)須經輔助人同意 (C)就他造之起訴無須輔助人同意 (D)其提起上訴之行為無須輔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