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iting Hsu】評論
(A) 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屬公務員之義務,並無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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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發 X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被害人之告訴權)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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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告發只能對檢察官為之 X刑事訴訟法 第242條 (告訴之程式)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42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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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得為告發 V刑事訴訟法 第240條 (權利告發)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一節偵查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