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稱為:
(A)連帶投標
(B)合併投標
(C)共同投標
(D)聯合投標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5617
統計:A(444),B(163),C(1520),D(7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表現自由、雇主對性騷擾之賠償責任、競標之性質

用户評論

Chiu Wei】評論

這大概也只有農田水利會會考這種題目

Jill Chen】評論

101年經濟部工業局約雇人員甄選試題也有考

張育騰(106已上榜線務員】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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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育騰】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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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育騰(已考上初、普考)】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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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

邊伯賢的小可愛❤️】評論

政府採購法 第 25 條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一項所稱共同投標,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同業共同投標應符合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各款之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