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20 條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前項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應先發交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立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
【用戶】gordon21351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類似的條文為農地重劃條例 第26條 不過這條是五日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其涉及他人權利者,並應通知其權利關係人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對主管機關之調處如有不服,應當場表示異議。經表示異議之調處案件,主管機關應於五日內報請上級機關裁決之。在縣設有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者,前項調處案件,應先發交農地重劃委員會或農地重劃協進會予以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