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uan】評論
前條超額土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二年內出售或建築使用;逾期未出售或未建築使用者,得予照價收買,整理後出售與需用土地人建築使用。但在建設發展較緩之地段,不在此限。
【王貞節】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第72條
【n4687102】評論
:法條照價收買收買原由收買價格土89私有荒地逾期不使用申報地價土157土權人申請標準地價過高標準地價平16土權人申報地價低於公告地價80%申報地價平26私有空地限期建築(2~3年)公告土地現值平26-1農地閒置(3年荒稅)公告土地現值平34同人之土地上建物照價收買土地平47申報移轉現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申報移轉現值平72超額建地逾期不建或售(2年)公告土地現值平76收回耕地建築逾期不建(1年)公告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