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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16條 (民事執行處)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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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52條 (裁判書、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正本之製作)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