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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私立學校發給該校董事長、董事等之月交通費,係屬其在職務上取得之報酬,應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同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財政部67/11/16台財稅第3757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