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愛晏】評論
刑訴321條,配偶間不能提自訴釋字第569號解釋則認為,刑訴法§321之立法目的僅在於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因此限制人民對其配偶的自訴權,但上開實務見解連帶禁止人民對與其配偶共犯告訴乃論罪之人提起自訴,並非為維持家庭和諧及人倫關係所必要,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應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