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力壹】評論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追訴權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林庭安】評論
相關考題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2 年 - 102年 地方五等(第一天)#13803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106年身障特考五等-法學大意#61281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6 年 - 鐵路特考法學大意模擬試題1-100#62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