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後退】評論
消防法施行細則 - 第六條管理權人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應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之方式如下:一、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 。二、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三、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前項各款之檢查,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每半年實施一次,甲類以外場所,每年實施一次。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之檢修項目、檢修基準及檢修結果之申報期限,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
【Jarrod Rodrig】評論
可以記相對應關鍵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外觀檢查:經由外觀判別消防安全設備有無毀損,及其配置是否適當。性能檢查:經由操作判別消防安全設備之性能是否正常。綜合檢查:經由消防安全設備整體性之運作或使用,判別其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