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n Hsu】評論
第30條 [無法請領各項給付之規定]第二項第二款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 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殘者,依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殘障給付:(一)極重度與重度殘障者:三十六個基數。(二)中度殘障者:十八個基數。(三)輕度殘障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受傷致殘,於一年內傷發死亡者,依前項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