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s3688】評論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投資於境外結構型商品,就不同商品應對委託人揭露之風險,例如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風險、再投資風險、連結標的更動影響之風險、通貨膨脹風險、本金轉換風險及閉鎖期風險等事項。